前不久,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件被曝光,引发社会公愤和强烈关注。

 

该事件也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呼吁:希望能加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本,用完备的法律、强大的威慑力给儿童提供最有力的保护。

 

近年频发的未成年人遭性侵事件,让人一次次感受到“恶魔”的可怕。那么,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又该怎么形成合力,建立一道道防线,让未成年人远离性侵?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现在,就为了孩子补上这一课吧!

 

 

“隐形案件”更应引起社会关注

 

记者:最近儿童性侵的舆情比较集中,尤其是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案件,引发持续关注。您怎么看待?

 

佟丽华: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猥亵女童案件引发了持续关注。上海警方能及时立案并发布消息,是应该肯定的。整个社会高度关注这个案件,或许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但更多性侵者身份普通、受害儿童身份普通的案件,却远远没能引起社会的关注,以致被害人要承受更多的苦难,这才是更让人愤慨的。

 

我经常被问到一个问题:现在未成年人性侵的案子比原来多了吗?事实上,很难回答是多了还是少了。现在媒体发达了,性侵案很容易受到媒体关注。从司法机关来说,对这类问题更加重视。所以,我们通过媒体知道了比以前更多的类似案件,但在实际中,到底多了还是少了,我认为很难说。这是我想说的第一句话,是结论性意见。第二句话是,互联网的发达让这类问题更加复杂,网络诱发了更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记者:怎么理解第二句话?

 

佟丽华:以前我们说预防,是告诉孩子要提防陌生人,避免受到意外侵害。但是,现在更困难了。因为原来陌生人你可能是看得到的,但是现在越来越多孩子在手机、平板电脑上交友,父母根本不知道孩子在跟谁交流,所以说,“陌生人、坏人可能就在你的家里”。

 

之前提到性侵,一般关注的是身体接触、线下的,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儿童色情图片的问题,互联网上充斥着带有性刺激、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这刺激了一些案件的发生。再比如,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未成年人猥亵行为,网络上日益常见的“文爱”“磕炮”,会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挑逗、猥亵和伤害,人并没有见面,但是伤害行为已经发生了。

 

南京曾经判决的一起案件,罪犯打着招聘童星的旗号,诱骗被害未成年人通过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共猥亵儿童31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这大大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性引诱、猥亵甚至被强奸的机会。这些都给预防未成年人性侵事件发生增加了难度,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记者:比起上市公司原董事长猥亵女童案件,您更关注普通的此类案件,背后有什么原因吗?

 

佟丽华:我国司法机关处理了一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但是我认为,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强奸和猥亵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不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存在这个问题。

 

我称之为隐形案件,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隐形案件,原因很多。未成年性侵案件有个特点:要么持续时间长,要么是同一个案件多人受到侵害。对已经进入司法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很多案件是受一些偶发因素诱发,才导致案发。如果不是持续时间长,不是受害人数众多,如果当时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这个案件就不会被发现。所以,这个特征值得警惕。

 

 

为什么尽早发现是难点

 

记者:也就是说,如何尽早发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个难点。原因是什么?

 

佟丽华:我们一直提倡及早发现儿童受到性侵的案件,但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呢?一是孩子不懂,二是家长不想,三是有些基层司法机关不愿。

 

孩子不懂,是因为他们确实还小,有的即使到十岁左右,也不一定意识到,这就是受到伤害。至于父母为什么不愿意报案?怕给家庭、孩子的声誉带来影响。从基层司法机关来说,法律规定要有基本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孩子年龄小,哪懂得保存证据?立案难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大难点。

 

这样会带来一个问题:延误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最后取证更加困难。这种局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换句话来说,家长和孩子去报警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强有力的、来自公权力的支持,他们会感到沮丧和更加屈辱,沮丧的结果是更不想报案,这是个恶性循环。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强调对未成年受到性侵的案件,搜集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司法机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我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明确规定,凡是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仅是及时受理,而且要马上立案,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其实,在这一点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就做到了,但是在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上,这一点做得不够。

 

所以说,这一类案件搜集、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司法机关,而不应该在孩子。立案是刑事司法程序当中第一个重要关口。

 

 

对待性侵害未成年人,警惕两种认识误区

 

记者:您觉得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对待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上,有哪些态度要不得?

 

佟丽华:现在各种统计显示,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70%左右是熟人作案,比如,家庭成员、亲戚、朋友、邻居等,另外还有一个群体是老师。我认为,现在有两种态度要反对:

 

一种是当媒体报道一些发生在校园的性侵案件,甚至一些自媒体在妖魔化老师。我多次公开地表达过一个观点:绝大多数老师是好的,绝大多数老师跟我们一样痛恨这些害群之马,希望严惩之。不能因为个别老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对整个群体进行怀疑和非议。

 

另一种是有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负责人认为,这是极个别的案例,“我们这里不存在”。这种态度叫回避,当它不存在,但它是客观存在的,全国哪个城市敢说没有这样的案件?回避本身也是一种可怕的态度,很多学校依然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意识和能力。

 

记者:这两种态度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佟丽华:这两种态度都是可怕的。在学生受到性侵尤其是一般的猥亵或性骚扰后,学校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淡化处理,仅仅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任教;不论是达到违法犯罪程度的强奸或猥亵案件,还是一般程度的对女学生的性骚扰,学校内部都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以致举报发生后,学校往往不知如何处置。

 

我举个例子,报纸、电视天天在讲,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要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当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这类案件的汇报、投诉以后,应当马上鼓励被害人去报案或者帮助报案,因为学校是没有权力去调查刑事案件的,这是常识,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常识,我们甚至认为现在都不需要再普及了,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问题。

 

两三个月以前,我就关注过这样一个案件。某个西部省份一位支教老师上课时,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女生突然哭了。支教老师了解到,这个女生遭受长达4年的猥亵,而且受侵害的不止她一个人。校长开始还想调解此事,孩子父母起初因为支教老师带着学生去报案,对老师态度特别不好,觉得她多管闲事,坏了声誉。

 

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角度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就不要再去调查了,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回避的态度导致很多教育行政部门和老师并不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知道这一常识。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调解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包庇罪,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提出了教师是强制报告义务人。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人?就是你了解到学生遭受性侵的案件发生,你有义务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换句话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大张旗鼓地鼓励老师及时报案。而在个别地方,对这样的老师还存在非议。

 

记者:您还提出,大家应该达成一个共识:老师不能和中学生谈恋爱,这个建议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佟丽华:这不仅可能侵害学生的权益,对老师也可能存在严重的刑事风险。《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第21条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我们知道,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按强奸罪论处。但是对于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的,只要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利用了其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与其发生关系,也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老师如果跟未成年学生谈恋爱,只要学生控告强奸,老师就将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就这一点,我认为,很多人不了解。